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标准:突出政治上的先进性、素质上的全面性和标准上的严肃性,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步骤:按照5个阶段25个步骤,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原则: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申请入党
第六条 申请入党的条件。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提交入党申请书。书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认识党,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联系思想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2.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和伪造。
3.入党申请书应由本人书写。
4.要写得朴实、庄重,不要追求华丽辞藻。要求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碳素笔进行书写。
第八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1个月内,应派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具备的条件
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
3.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是学校团结稳定、改革发展的先进分子。
4.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党员推荐。采取党员推荐方式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是扩大发展党员工作民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党员推荐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推荐和被推荐范围。已递交入党申请书且党组织已派人谈话的入党申请人,经支委会集体酝酿讨论后,列为推荐对象;参加推荐人员为支部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
2.推荐方式。党支部可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结束后,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和公布推荐结果,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3.结果运用。党支部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应正确分析运用推荐结果,一般情况下,推荐票达到半数以上的,方可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同时,既要看推荐情况,更要看入党申请人的现实表现,不能简单地以票取人。
4.严明工作纪律。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组织纪律教育,并组织做好推荐工作,防止推荐过程中的拉票、投人情票等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
(二)群团组织推优。群团组织推优是指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党组织要求,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分子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的工作。推优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推优对象。共青团主要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会主要推荐优秀工人、工会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推优程序。基层群团组织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班级团支部进行推优时,基层团委应指派专人全程参与并监督)。
3.加强协作。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要支持、帮助和指导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群团组织要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推优工作,防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3.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4.党支部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后,召开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支部大会)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 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要梳理汇总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形成《关于将×××等×位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报上级党委备案(院系设党总支的,由党总支审核把关)。基层党委应对党支部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当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违纪违法、参加非法组织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培养教育考察
(一)填写《云南省高校发展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此表格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培养教育考察过程及时填写,坚决杜绝发展前突击填写、虚构培养教育考察过程等问题。
(二)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1.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学校组织的党校培训。
2.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支部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
3.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4.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为入党积极分子分配公益劳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工作,并检查完成的情况,
5.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政治理论等。
6.要求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一次,且每季度提交至少1篇书面思想汇报材料。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方法主要是与本人、以及培养联系人谈话(包括听、看思想汇报),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四)撰写思想汇报应注意的问题
1.联系实际谈自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党在一个时期中心任务的认识,近期主要表现情况,参加某项重要任务、活动后的收获和提高,对当前热点问题的认识和态度等。切忌抄袭,也不能只写成绩、收获、进步和提高,还要如实反映自己的缺点和不足。
2.思想汇报必须由本人书写,且及时上交党支部,不得累积多篇一起上交。
3.最后必须落款,并写明汇报日期。
4.要求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碳素笔进行书写。
(五)建立培养期档案
党支部在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要及时建立档案,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表、群团组织推优材料、《云南省高校发展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一人一档并由党组织负责保存。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将全部培养教育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连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同时填写《×××大学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情况汇总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一)撰写自传
自传,是自述生平和思想演变过程的材料。即把自己走过的道路、历史、思想演变过程等,系统而有重点地通过文字形式表达出来,是党组织全面地、历史地、系统地了解入党申请人的重要材料。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应主动将自传交给党组织。对没有交自传的同志,党组织应在讨论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及时通知其向党组织提交自传材料。
(二)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一般应经过党组织1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2.完成了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3.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必须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4.主动积极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提交1篇思想汇报。
(三)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2.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特别是班主任、辅导员、研究生导师的意见。
3.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4.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五条 上级党委备案
党支部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后,要及时将发展对象人选相关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并在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确定为发展对象。
(一)党委备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党支部要将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一并先报党总支审核后,报上级党委备案。并上报《关于将×××等×位同志列为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
2.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报送的发展对象人选有关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认真审查,并研究提出意见。党委的备案意见一般应书面通知党支部。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3.当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二)发展对象的公示
党委备案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后,党支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党员和群众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公示时间和联系电话等。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党支部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第十六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但必须经发展对象本人同意。入党介绍人不能由发展对象本人约请。
(一)入党介绍人条件
1.入党介绍人应由政治坚定、责任心强、对发展对象比较了解的本单位党支部正式党员担任。
2.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尚未改正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3.发展对象本人的亲属一般不宜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二)入党介绍人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进行政治审查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的政治审查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一)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
1.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本人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二)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
采用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函调或外调,但要对本人政审作书面结论。函调或外调,由各基层党委负责办理。凡查阅有关学生档案材料的,须由2名正式党员查阅,且至少有1名为教师正式党员。发展教职工党员,在查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原则上还应对其父母、配偶进行函调或外调。
(三)政治审查不合格的情形
发展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政治审查不合格。
1.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
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正在被侦查、起诉或审判。
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
5.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
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或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
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
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开展短期集中培训
发展对象除参加学校组织的党校培训外,基层党委还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课时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包括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入党教材》等。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1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不能用发展对象自学的形式代替集中培训。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支委会审查
支部委员会应当在公示及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具备入党条件后,形成预审请示,连同培养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后,报上级党委预审。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预审的材料:
1.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派人谈话记录、推优表、党校结业证、思想汇报;
2.《云南省高校发展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3.政治审查材料;
4.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结业证明;
5.预审请示;
6.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第二十条 上级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接到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预审请示及材料后,应及时指定专人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审阅材料发现有不清楚或疑惑的问题时,应广泛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基层党委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原则上要经过党委会。
第二十一条填写入党志愿书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新党员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入党时的主要情况和全部入党审批过程,是党员本人档案材料的重要内容,是党员的永久性档案材料。相关注意事项详见《〈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规范》(附录3)。
未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不应让其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
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应及时(一般应在1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事宜,且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先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的党小组酝酿讨论、提出意见。
(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清点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宣布开会;
2.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及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的意见;
5.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6.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7.大会主持人宣布计票结果,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8.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决议和加入党组织表态;
9.其他发展对象重复2至8的步骤;
10.支部书记或上级党组织列席人员作总结讲话;
11.散会。
(二)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两名入党介绍人都不能参加会议,支部大会应当改期(或讨论其他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如一名入党介绍人因故不能参会,但在会前已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向党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支部大会可以如期召开。
3.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支部委员会要通知党支部全体党员。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5.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党支部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3人时,不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7.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整理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优缺点)、支部大会日期、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方式、表决结果【赞成(含请假人员中会前提交书面同意意见人数)、不赞成、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等。结尾必须给出是否同意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结论性意见。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党委派人谈话
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之后,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之前,应当指定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谈话时主要了解的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1.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学习、工作、生活方面);
2.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
3.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4.发展对象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情况;
5.发展对象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情况;
6.发展对象积极要求入党的情况,目前的主要优缺点;
7.发展对象对党组织还有什么需要说明的问题。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向基层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同时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归纳分析,形成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并亲笔签名。填写内容可包括:谈话时间、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程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现实工作表现、主要特点和存在不足,结尾必须给出是否同意其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委审批
基层党委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填写意见后,支部委员应及时整理发展对象的相关入党材料,形成审批预备党员的请示,党总支审查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一般应在1周内上报)。
(一)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审批的材料
1.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派人谈话记录、群团组织推优表、党校结业证、思想汇报;
2.《云南省高校发展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3.政治审查材料;
4.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结业证明;
5.《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6.审批请示;
7.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应将审批结果及时上报上级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填报《关于将×××等×位同志进行预备党员备案的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基层党委的备案报告后,应及时对预备党员材料进行复审。备案后,应及时将新发展的预备党员信息录入党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按照党章规定,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支部设党小组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克服缺点,锤炼党性,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预备党员缴纳党费和参加组织生活,应从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开始。从支部大会通过到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段时间内,预备党员虽然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是为了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党组织可以吸收他们参加党组织的某些活动,预备党员也应当自觉地按照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
第二十七条 入党宣誓
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一)组织预备党员入党宣誓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2.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必须在预备期内进行,而且要在党委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同时间入党的预备党员一般不宜集中到一起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不要为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而把时间拖得太久,更不能放在转为正式党员后进行。
3.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整洁,主席台正中悬挂党旗;如果条件允许,宣誓仪式可以到革命历史纪念馆、烈士陵园和英雄塑像前举行,但也要悬挂党旗。
4.入党宣誓仪式可有目的地吸收一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使他们从中受到教育,对他们真正起到鞭策和激励的作用。
(二)入党宣誓仪式程序
1.奏(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
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
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
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
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程序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考察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一)预备党员的预备期
1.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一般为1年,即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起算起。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延长和取消预备党员预备期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都应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支部决议,报基层党委批准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备案。
2.党支部对因升学或工作变动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6个月。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应报基层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3.预备党员违反校规校纪和党规党纪,情节较轻的,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但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支部继续教育考察
党支部应安排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进行继续教育考察,因特殊原因(如工作、学习单位变动、患病、被停止党籍等)入党介绍人不能或不宜再担负教育考察责任的,可由党组织重新指定。教育考察人应积极主动地联系预备党员,并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负责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及时填写培养考察意见。
(三)继续教育考察内容
1.教育内容
一是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二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三是进行共产党员标准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真正解决从思想上入党的问题。
2.考察内容
一是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特别是考察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对党的事业的态度;二是考察了解他们在实际行动中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各项工作中能否起模范作用;三是考察了解他们能否认真克服和改正入党时的缺点和不足。
(四)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情形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
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5.在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六)其他注意事项
1.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的民主评议;
2.预备党员不能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3.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小组长;
4.预备党员不能担任党内领导职务;
5.预备党员不宜讲党课。
第二十九条 提出转正申请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手写)。因特殊原因(在外学习、出国),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条支部大会讨论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书面转正申请后的1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一)预备党员转正的流程
1.本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及是否同意其按期转正的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大会)审查;
5.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公示;
6.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进行票决;
7.报上级党委审批
(二)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1.清点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宣布开会;
2.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对入党时所提不足的改进情况、转正后的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介绍人、培养人介绍预备党员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转正表明意见;
4.支部委员会报告对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的情况和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5.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
6.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7.大会主持人宣布计票结果,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8.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决议和加入党组织表态;
9.其他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重复步骤2~8;
10.支部书记做总结讲话;
11.散会。
(三)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应注意的问题
1.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3.党支部正式党员减少到不足三人时,不能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4.会议结束后应及时整理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主要表现(优缺点)、支部大会日期、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方式及结果[赞成(含请假人员中会前提交书面同意意见人数)、不赞成、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等。结尾必须给出是否同意其按期转正的结论性意见。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5.支部委员会应及时整理转正党员的相关材料,并形成《关于审批×××等×位同志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报党总支审议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上级党委审批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并做好党委会议记录。审批意见要及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写清党龄的起算时间,同时书面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接到党委对支部报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批复后,应安排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后,应将审批结果及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校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基层党委的备案报告后,应及时对转正党员材料进行复审。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应及时安排将转正党员信息录入党员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整理其入党档案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云南省高校发展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和其他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学生党员的党员档案材料由所在党支部妥善保存,待学生毕业前造表交相关档案管理部门装入学生学籍档案;教职工党员的党员档案材料交学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装入教职工的人事档案。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注意事项:
1.预备党员的预备期1年,预备期未满不能提前转正。
2.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且不少于半年,不超过1年。
3.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在预备期满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4.预备党员转正必须经过不少于5天的公示。
5.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决议应由支部书记本人填写和签名。
7.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一次审批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8.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总支部负责解释。
2018年7月12日